問:
我公司屬于醫藥經營企業,藥品尚未實現銷售就過期報廢的,是否屬于正常損失?其購進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相關規定: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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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3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