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第十一條規定:
“一、第一款規定,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二、第二款規定,利息來源國對利息也有征稅的權利,但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即設定了最高稅率,且限制稅率與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質有關,受益所有人為銀行或金融機構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7%;其他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10%。”
執行中請注意:
一、我國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同樣適用于其他協定相同條款的解釋及執行;
二、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與此前下發的有關稅收協定解釋與執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協定條文解釋為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