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不能結轉到下月分類所得中扣除。如在上述情況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