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第三條規定,簡化稅務注銷辦理的資料和流程。
(一)簡化資料。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和個人身份證件。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第三條規定,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