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湖北地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一季度增值稅時,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然后加總計算一季度銷售額。
若納稅人一季度取得的銷售額合計超過30萬元,則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其中1-2月銷售額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