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在“深圳稅務服務號”微信公眾號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收綜合征收率是多少?
答:我市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在“深圳稅務服務號”微信公眾號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收綜合征收率為:
(一)個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稅)月租金≤100000元,稅收綜合征收率為2.5%(房產稅2%,個人所得稅0.5%);
(2)(不含稅)月租金>100000元,稅收綜合征收率為4.09%(增值稅1.5%,房產稅2%,個人所得稅0.5%,城市維護建設稅0.0525%,教育費附加0.0225%,地方教育附加0.015%)。
(二)個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稅)月租金≤100000元,稅收綜合征收率為3%(房產稅2%,個人所得稅1%);
(2)(不含稅)月租金>100000元,稅收綜合征收率為8.3%(增值稅5%,房產稅2%,個人所得稅1%,城市維護建設稅0.175%,教育費附加0.075%,地方教育費附加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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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個人買賣住房涉及哪些稅費?
答:個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個稅種和兩項附加。不同情形下個人存量房交易的稅率適用及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個人存量房產交易稅費征收一覽表(本表不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歸納如下:
稅種 |
納稅人 |
稅率 |
應納稅額 |
增值稅 |
轉讓方 |
5%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轉讓方 |
7%(深汕合作區5%) |
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繳稅額*稅率 |
教育費附加 |
轉讓方 |
3% |
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繳稅額*稅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轉讓方 |
2% |
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繳稅額*稅率 |
個人所得稅 |
轉讓方 |
核實征收稅率:20%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房地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稅率 |
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3%(拍賣房)。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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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轉讓方 |
核實征收: ?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應納稅額=增值額×30%;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應納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應納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應納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 其中,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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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標準:酒店、寫字樓、商鋪10%,其他5%。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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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受讓方 |
3%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
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
轉讓方和受讓方 |
0.05%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
印花稅(權利、許可證照) |
受讓方 |
5元 |
應納稅額=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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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稅收優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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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減免優惠 |
減免稅種 |
1 |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7〕33號) |
個人所得稅 |
2 |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
增值稅 |
3 |
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深建字〔2020〕137號) |
增值稅 |
4 |
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深建字〔2020〕137號) |
增值稅 |
5 |
個人轉讓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8〕137號) |
印花稅 |
6 |
個人銷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
土地增值稅 |
7 |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財稅〔2016〕23號) |
契稅 |
8 |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財稅〔2016〕23號) |
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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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簽訂多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按什么金額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照租賃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30 15: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