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某按季申報的起征點以上非免稅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三季度全額開具了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電子稅務局申報增值稅時,發現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一欄系統帶出的不含稅銷售額是按照[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1%)]公式來換算的,與自己按照3%征收率換算的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3%)]不一致,該如何處理?
答:為了讓小規模納稅人更好的享受3%減按1%的優惠政策,系統做了設置: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深圳市小規模納稅人享受3%減按1%征收增值稅優惠但開具了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申報納稅時系統默認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填報表格時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換算后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1+3%)]/(1+1%)。
因此,您在電子稅務局填寫申報表時,應按照系統所提示不含稅銷售額,即以含稅銷售額按照1%換算后的不含稅銷售額進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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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是非湖北地區的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可以開具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嗎?怎么開具?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征增值稅政策?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該筆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手動選擇填寫“3%”字樣。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征或免征政策。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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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納稅人自行在遠程端采集的,納稅人可先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修改:
方法一:納稅人可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修改】按鈕更新信息;
方法二:由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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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0-19 11: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