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點的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征契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合同)所達成的總成交價格。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7-22 17: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