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當預計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無住所個人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有關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