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度需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二級分支機構在2020年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4-17 16:49:5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度需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二級分支機構在2020年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