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開展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其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目前文件已失效):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全國91個城市,包括深圳市)開展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1-09 14: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