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10 1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