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和普通發票的公告》規定: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納稅人對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空白發票,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