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轉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的,應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07 14: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