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八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可以扣除的項目包括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29 10: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