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務機關報驗。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因此,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后持稅務登記證件到經營地的稅務機關進行報驗,取消了30天報驗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