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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

本辦法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法定扣繳義務人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指定扣繳義務人。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負有征管職責的稅務機關。


第二章?協定適用和納稅申報


第五條?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見附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六條?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一)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非居民納稅人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填報信息和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第十條?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一條?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留存備查資料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后續管理,準確執行協定,防范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時,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作過程中,發現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并配合調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本,并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復印件,但是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

第十五條?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十六條?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因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外,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發生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該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作過程中,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序。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所述查實時間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資料、個案請示、相互協商、情報交換的時間。稅務機關因上述原因延長查實時間的,應書面通知退稅申請人相關決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適用一般反避稅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建立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后續管理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協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同的,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簡稱“原辦法”)予以修訂,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是什么?

2009年,稅務總局全面建立了以審批為主的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程序。2015年,根據“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稅務總局發布了原辦法,取消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稅務總局修訂了原辦法,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二是大幅度簡化非居民納稅人應填報的報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三、修訂后,非居民納稅人如何享受協定待遇?

修訂后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程序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具體為: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論是自行申報還是扣繳申報,均由非居民納稅人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四、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填報的報表作何簡化?

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共10張,非居民納稅人根據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填報其中兩張。兩張報表內容詳實,能幫助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但同時產生一定填報負擔。為減輕非居民納稅人填報負擔,本次修訂大幅度簡化了報表。簡化后的報表僅1張,且內容少,易填報。非居民納稅人僅需填報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聲明即可。

非居民納稅人如有需要,仍可參照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五、如何理解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作出的聲明?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作出的聲明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稅收居民身份,即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如果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為我國稅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二,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稅收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為獲取稅收協定待遇,則不能享受協定待遇。

第三,自行判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非居民納稅人如果判斷有誤,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及其他補充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將其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六、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七、扣繳義務人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八、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責任如何劃分?

新辦法進一步厘清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符合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報表要求享受協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有誤,不符合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在收到報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納稅人要求享受的協定待遇進行扣繳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發生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情形的,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九、為什么“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發生變化?

原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新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修訂后的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更為準確。享受協定待遇的主體為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僅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另外一類是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同時按我國稅收法律規定為我國稅收居民,但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十、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指什么?

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由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比如,有的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應僅在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企業根據上述條款享受協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十一、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指什么?

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十二、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什么?

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指稅收協定中有如下表述或者類似表述的條款:雖有本協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后,可以合理地認定就某項所得獲取本協定某項優惠是直接或間接產生該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應對該項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形下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