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財金〔2016〕2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中央文明委《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文明委〔2014〕7號)等文件要求、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游局、國管局、外匯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在2014年上述部分單位聯合簽署的《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的基礎上進行完善,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林業局、旅游局、國管局
外匯局、銀監會、證監會
保監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