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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規范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進口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特制定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現將有關政策內容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中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和出版物進口單位等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1.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2.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3.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含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另行發布。

  四、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等情況,適時對第三條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進行調整。

  五、本通知有關的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

  六、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并發布。

  經海關審核同意,醫院類高等學校、專業和科學研究機構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5年每種1臺。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進口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進口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

  八、海關總署根據本通知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實施之日起,《財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5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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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