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2號
經與丹麥稅務主管當局確認,丹麥“發展中國家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與“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基金”(Industrialisation Fun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為同一機構,屬于2012年6月16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規定的“政府的任何機構”,可享受該條款規定的利息免稅待遇。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