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99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稅政策問題的請示》(魯地稅發〔2013〕51號)已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1988年國家稅務局下發的《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附件第四條規定,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業所占用的土地,應由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即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繳納。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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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