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719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國新橋公司股份置換取得收益執行中美稅收協定有關問題的批復相關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13〕16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國新橋公司股份置換取得收益執行中美稅收協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14號)規定,“同意以新橋名義代表其合伙人申請享受協定不予征稅的相關待遇”,同意你局意見,由新橋公司全權代表其合伙人直接辦理協定不予征稅的相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