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65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回撥已轉持國有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按照《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的規定,回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轉持的國有股,不征收過戶環節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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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研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回撥已轉持國有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按照《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的規定,回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轉持的國有股,不征收過戶環節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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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