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政策
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ㄒ唬┲Ц督o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
?。ǘ┲Ц督o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
?。ㄈ┲Ц督o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代理報關業務的營業稅征收管理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按其從事代理報關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