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17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供熱企業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供熱企業,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其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供熱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