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6年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6〕25號)規定,從2006年元月起,在《個人所得稅分項目統計月報表》的“9.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下增設“其中:房屋轉讓所得”細目,以反映對住宅、公寓、辦公樓、商業營業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銷售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為準確掌握房屋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收入情況,2006年8月總局以國稅函〔2006〕754號文件要求在征管軟件中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下增設“房屋轉讓所得”細目。實際執行中,一些地區反映增設細目后計算機取數困難,主要是稅收繳款書等原始憑證按稅目填列,缺乏有關稅目下各細目的數據來源。為進一步規范稅收會計統計制度,有效地規范有關房屋轉讓所得的數據來源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對二手房轉讓要按“房屋轉讓所得”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房地產交易有關資料;在開具稅收繳款書(或完稅證)時,其“品目名稱”(或納稅項目代碼),要具體填列至“財產轉讓所得”項下的“房屋轉讓所得”細目。
????二、各地要盡快修改征管軟件系統中的個人所得稅項目,即在個人所得稅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下,添加“房屋轉讓所得”細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所屬的房屋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入庫情況。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