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5〕218號
浙江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浙江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們上報的2004年度享受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企業名單和退稅額的文件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對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繼續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企〔2002〕36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293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對其中符合政策條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4年度享受外匯借款以稅還貸政策企業名單及退稅額詳見附件,請按規定盡快辦理退庫手續。
????二、請按要求加強對退稅資金的監管,并將2004年度外匯借款以稅還貸政策執行情況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2004年度享受外匯借款以稅還貸政策企業名單及退稅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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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