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進一步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現就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銷售發票管理。在契稅納稅申報環節,各地應要求納稅人報送銷售不動產發票,受理后將發票復印件作為申報資料存檔;對于未報送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納稅人,應要求其補送,否則不予受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稅征收場所或房地產權屬登記場所,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要在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時,及時征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收,并按國家規定的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二、嚴格堅持依法治稅。對于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種,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對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變通和調整。
三、加強協調和溝通。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以及各相關稅種的管理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協調和溝通,統一對房地產交易價格的認定,保持相關稅種計稅依據或計稅價格的一致性。
四、各地要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稅收的征管為切入點,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認真落實《通知》精神。尚未確定實施一體化管理的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責任的,要抓緊明確。尚未上報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的地區,要抓緊制定、完善實施方案。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將實施方案和牽頭單位及負責人名單上報總局(地方稅務司、農業稅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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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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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