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0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進度,簡化出口退(免)稅程序,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前,不再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