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經研究,決定簡化稅控燃油加油機、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型式批準、制造許可證辦理程序,對《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稅控燃油加油機、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不再辦理稅控功能合格證書。制造稅控燃油加油機、出租汽車計價器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直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稅控功能檢測單位進行功能檢測,由稅控功能檢測單位出具稅控功能檢測報告,稅控功能檢測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企業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其他手續;一份抄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原《稅控功能合格證書》有效期到期作廢。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稅控功能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委托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合格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型式批準證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制造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不再辦理型式批準和制造許可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將頒證情況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定期將頒證匯總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通報。
????三、稅控燃油加油機的型式批準證書和制造許可證的編號方法作如下調整:
????1.已發的型式批準證書號不再調整,繼續有效。各省新頒發的型式批準證書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編號。
????2.稅控燃油加油機制造企業要于2004年6月底以前,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換發制造許可證,制造許可證的編號由各省按照質技監局量發〔1999〕108號文件規定的編號方法重新編號。此次換發的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從換證之日開始到原證書有效期止。
????四、國家質檢總局在安排計量器具國家監督抽查時,把稅控功能作為監督抽查的重要指標同時進行檢測。
????五、國家質檢總局將于近期對稅控燃油加油機、出租汽車計價器定型鑒定大綱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附件:1.程控加油機制造企業名單
????2.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制造企業名單
????3.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名單及項目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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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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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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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