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3〕2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對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繼續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企〔2002〕368號)精神,為了進一步做好“十五”期間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工作,現就有關執行政策條件及申報與退稅工作程序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規定程序簽訂了展期協議的外匯借款逾期項目所在企業,原則上可以繼續享受以稅還貸政策;對于提前還貸的外匯借款項目,按照規定簽訂了提前還貸協議的,可以按當年實際還貸情況申請退稅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在每一年度聯合申報時要對此類項目做單獨說明,并將展期協議、提前還貸協議和還貸證明等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二、已享受減免或返還等其他流轉稅優惠政策的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三、外匯借款項目形成的資產已投入上市公司而相應債務留在母公司的項目,以及外匯借款債權已剝離到相關資產管理公司的項目,均不得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四、對于配套資金未完全落實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專員辦要按政策規定嚴格審核把關,對其中少數情況特殊、仍需要執行以稅還貸政策的項目,在每一年度聯合申報時應單獨列示、說明執行政策的理由,并按當年實際還貸情況申報退稅指標,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五、對于同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項目,應按照先退增值稅、后退消費稅的原則辦理退稅。繳納的增值稅大于退稅指標,只退增值稅;小于退稅指標的,差額部分退消費稅。
????六、為減少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從2004年起,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申報和退稅工作程序做如下調整: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每年5月底前,向其主管財政、稅務部門一并提出上一年度外匯借款項目執行以稅還貸政策申請和退稅申請,逐級審核上報至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專員辦,經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專員辦一并審核后在原規定時間內聯合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專員辦收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達的退稅項目(名單)和退稅指標后,由專員辦直接辦理退稅手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