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1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促使納稅人自覺清繳欠稅,保障國家的稅收權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將于近期制定頒發《欠稅公告管理辦法》。為保證該辦法的順利實施,請各地在清繳欠稅的同時,對納稅人的欠稅予以告知。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定和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
????二、對已有欠稅發生的納稅人要專門發函告知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定,并對其欠稅金額予以確認。
????三、各地要及時反映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總局總結上報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