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3] 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2003年1月24日和加03年2月27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2003年3月29日超生效,并適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2年7月2日以國稅函[2002]602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