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207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中“6%”廢止,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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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境外展商在展銷會期間銷售進口展品的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滬稅外〔1999〕14號)收悉。關于外國企業來華參加或舉辦商品展覽會、展示會(以下統稱展覽會),在展覽會結束后,將其展品在補報海關手續后直接在我國境內進行銷售;或者舉辦展銷會,展覽并同時銷售商品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外國企業參加展覽會后直接在我國境內銷售展品、或者展銷會期間銷售商品,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紤]到這些外國企業來華時間較短,屬于臨時發生應稅行為,且銷售的展品或商品數量有限,因此,對上述銷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此條款中“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6%征收率”修改為“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3%征收率”。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
????二、外國企業來華參加展覽會,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加展銷會,并銷售商品,應作為營業場所銷售商品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以不低于商品銷售收入的10%利潤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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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