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124號
??? 根據《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7〕47號)精神,為扶持和發展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現對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 一、關于增值稅。在2000年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貿易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政策。
??? 三、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在此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民族貿易縣范圍執行。
???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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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