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67號
????據部分地區反映,1994年稅制改革后,對納稅人承包以工代賑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一直未予明確。為保證稅法的完整統一,現通知如下:
????以工代賑工程是政府部門通過召集受災、貧困地區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來解決群眾生活問題的一種措施。以工代賑工程屬于扶貧項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經濟收益,按國家規定應繳納稅收。在稅制改革前,一些地區對以工代賑工程給予了不同程度的減免稅照顧。稅制改革后,這些減免稅政策已經取消。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承包以工代賑工程,如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得再給予減稅免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