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3〕8號
中國投資銀行:
????你行中投資發〔1992〕94號《關于投資銀行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88)國稅地字第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已明確:“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币虼?,投資銀行各分行“營運資金”的印花稅,均應在分行所在地繳納。
????二、投資銀行系統所設的“調撥資金”科目,反映的資金,既有自有資金也有借入資金,在各分行計稅時不易劃清,可統一在總行所在地就自有資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賬簿,其印花稅繳納辦法亦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