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二)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時,按照工程進度在會計上確認收入,與按合同約定收到的款項不一致時,以按合同約定收到的款項為準,確認銷售額。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稅申報繳納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的收入,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在補開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申報時,無需申報補開發票的銷售額。
補開發票收入需要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憑4月30日前已經在地稅繳納營業稅的完稅憑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開手續。
三、納稅人將自建的不動產對外租賃,該不動產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許可證》未注明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的規定,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四、屬于不征稅項目的存款利息是指僅限于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五、通過內部貸款收取成員企業的貸款利息屬于貸款服務收入。接受貸款服務方支付的利息,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在2016年4月30日前簽署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合同,且合同的執行期延續到5月1日之后的,應先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中屬于應繳營業稅的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其余收入應按照增值稅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婚慶公司提供婚慶策劃、主持司儀、婚車花籃等整體服務,按照居民日常服務繳納增值稅。
八、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也已統一支付對價,且適用稅率相同,不應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九、異地納稅人出租我市范圍內的不動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市預繳。
本市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的,不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十、按照財稅(2016)36 號文件政策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統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若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應將其視為轉貸業務,全額繳納增值稅。
十一、預繳稅款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十二、本市小規模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預繳稅款后,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登記工作指引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的計算方法、適用稅率以及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按現行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不是自動賦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需主動辦理,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后方可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關于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的規定,我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了“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有關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
(一)基本規定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
年應稅銷售額滿500萬元(含本數)的,除特殊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1)年應稅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差額扣除征稅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原營業稅納稅人過渡期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連續12個月的應稅銷售額。
從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從2016年5月1日起連續12個月開始計算,以前年度的營業額不列入計算范圍。
(2)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額不包含在銷售額當中。由于營業稅為價內稅,營業額包含營業稅額,所以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的年應稅營業額應換算為不含稅的年應稅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月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合計÷(1+3%)。
2.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是指能夠按照增值稅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稅務資料,按期申報納稅。
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納稅人。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二)其他規定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未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一律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混業經營(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小規模納稅人,根據銷售貨物銷售額、銷售勞務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無論哪項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登記后所有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標準執行。
二、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方式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規定
1.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4)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5)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6)從事應稅貨物、勞務并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混業納稅人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所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繳納。
2.辦理要求
(1)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符合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納稅人條件的,應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3)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或者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4)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時,可選擇當月或次月生效。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營改增過渡期一般納稅人認定辦法
1.2015年度營業稅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15萬元(含本數)的納稅人
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文書受理窗口遞交《確認書》。試點實施前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若符合《確認書》中不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條件之一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在《確認書》中勾選原因,并填寫《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文書受理窗口遞交《確認書》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2. 2015年度營業稅應稅服務銷售額未超過515萬元的納稅人
納稅人因經營需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到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文書受理窗口遞交登記表,文書受理窗口登記后,當場制作并送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進項稅額抵扣
在輔導期內,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必須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經稽核比對無誤的抵扣憑證作為企業比對當月的進項稅額,于次月納稅申報前申報抵扣。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二)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1.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2.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3.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4.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5.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6.輔導期納稅人按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7.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8.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特殊規定
(一)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
1.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一般納稅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即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責令其整改。
“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是指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1)未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
(2)未準確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3)不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
2.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需申請恢復資格的,應在經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當月,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文書受理崗遞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申請恢復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跨區遷移
在深圳市范圍內跨征收區域遷移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稅務登記變更辦理,其一般納稅人(或輔導期納稅人)資格繼續保留。具體辦理流程為:
1.遷移的一般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變更時,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注銷防偽稅控設備的登記資料后,稅務機關予以辦理資格遷移手續。
2.遷入地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為遷入納稅人及時辦理發票發售和稅控設備的發行事項。
(四)總分支機構一般納稅人資格問題
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在批準匯總申報的當月,分支機構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生效(由系統自動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分支機構被取消匯總申報資格后,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