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企業都愿意上市,但很多人都搞不清上市的目的。上市從管理的角度看,本質是為了戰略擴張。當企業在戰略上有需要、要做大,在這個時候,上市是一個比較好的途徑,它能實現戰略上的要求,包括要并購或者擴大產能。
企業是不是一定要上市,這個問題從哲學角度是回答不了的。但是有個數據,你可以去看,世界最好的公司,無論是最佳雇主、最具社會責任、世界500強等等,從各種角度去衡量,其中90%以上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比例比較小。
當然,上市公司的分布跟經濟形態也有關,美國公司很多是上市的,歐洲則由于文化的差異,比較強調家族企業。成功的公司未必是上市公司,但絕大多數成功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企業應不應該上市?企業公司該如果上市?
公司上市的九大好處
一般大部分籌備上市的企業都是不缺錢的企業,他們選擇上市主要是出于如下因素的考慮:
1、“吸金作用”
中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對上市公司給予了最大程度的支持和傾斜,如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市值作為質押物向銀行融資。等于把上市公司打造成為是資金的寵兒,為上市公司拓展了最多元的融資渠道;而且上市時及日后均有機會籌集資金,以獲得資本擴展業務;
2、“安全帽作用”
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利益是和最廣大的購買股票的人民群眾利益聯系在一起,對財產的安全性能夠起到保護作用。蒙牛的牛根生將其股權出讓給國家隊以及阿里巴巴馬云屢次表示將其“淘寶”送給國家正是出于此等考慮。
3、“價值最大化作用”
上市后,使股東權益衡量標準發生變化。原來所擁有的資產,只能通過資產評估的價格反映價值,但將資產證券化以后,通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價格直接反映股東價值,股東價值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李嘉誠多次蟬聯亞洲首富,其旗下已上市的“和記黃埔”功不可沒,李氏夫婦通過海普瑞的上市而一躍成為中國首富也突出體現了資本市場價值重估的魔力。
4、“便于流通變現作用”
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最大程度的流通性,接班人即使對前輩的事業沒有興趣,前輩們也有所選擇,即將產業形成的股票拋售后形成現金,將真金白銀留給接班人。
5、“筑巢引鳳”的作用
上市公司也對市場上的人才有天然的吸引力,即使薪金低點,也愿意到上市公司去打工。向員工授予上市公司的購股權作為獎勵和承諾,能夠增加員工的歸屬感;
6、“廣告效應”
證券市場20年發展到現在,上市公司也是稀缺資源,必然成為所有財經媒體、1億中國股民每天關注的對象。能夠提高公司在市場上地位及知名度,贏取顧客信供應商的信賴;
7、“信用建立效應”
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具有天然的信任感,有助于在間接融資市場上建立較高的信譽,便于銀行以較有利條款批出信貸額度;
8、“客觀進步效應”
上市發行人的披露要求較為嚴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以改善公司的監控、資訊管理及營運系統,公司運作更加規范。
9、“長治久安追求”
通過上市融資籌集資本,使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大做強,成為長壽百年企業。
公司上市全流程解讀
既然上市有這么多好處,但一家公司想要上市,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從公司成立、到上市前輔導、到股票發行籌備、到申報和審核、再到促銷和發行。經過這五大階段,才算走完上市的道路。那么在這條道路上,有哪些關鍵點必須注意?有哪些要求應當滿足?又有哪些障礙需要規避?先用以下一張圖簡明告訴你——
詳細解讀下具體流程:
一、股份公司的設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在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發起人必須認足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訂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變更的,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方式和程序:
1、新設設立。即5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家股份公司。
(1)發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2)簽署發起人協議并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準;
(4)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5)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召開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改制設立。即企業將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經評估或確認后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公司。
(1)擬定改制設立方案;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3)簽署發起人協議并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4)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
(5)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并取得財政部門的批復;
(6)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準;
(7)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8)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9)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即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1)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并獲得批準;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4)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5)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開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上市前輔導
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由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限一年。
輔導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
2、與輔導機構簽署輔導協議,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3、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當地證監局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4、輔導機構針對股份公司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輔導機構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的書面考試。
6、向當地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7、證監局驗收,出具輔導監管報告。
8、股份公司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后10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
輔導內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或培訓。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
3、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督促股份公司實現獨立運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9、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協助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工作。
三、籌備和發行申報
準備工作:
1、聘請律師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分別著手開展核查驗證和審計工作。
2、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明確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關文件以供股東大會審議。
3、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出具募集資金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相關部門批準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文。
4、對于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的設備、生產線等,應組織專門人員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測試,并獲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稅收違規的證明。
申報股票發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摘要;
2、最近3年審計報告及財務報告全文;
3、股票發行方案與發行公告;
4、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
5、保薦機構關于公司申請文件的核查意見;
6、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
7、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
9、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
10、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的決議;
11、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如需要立項批文);
12、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3、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
14、其他相關文件,主要包括關于改制和重組方案的說明、關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決策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關于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重大關聯交易的說明、業務及募股投向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說明、原始財務報告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及注冊會計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歷次資產評估報告、歷次驗資報告、關于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鑒證意見等、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核準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1)申報。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2)受理。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4)預披露。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因此,發行人申請文件受理后、發審委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與中國證監會網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5)發審委審核。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初審完成后,由發審委組織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
(6)決定。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此外,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發行申請核準后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準決定。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四、促銷和發行
詢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技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路演推介
在發行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并且發行審查已經原則通過(有時可能是取得附加條件通過的承諾)的情況下,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將安排承銷前的國際推介與詢價,此階段的工作對于發行、承銷成功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預路演
預路演是指由主承銷商的銷售人員和分析員去拜訪一些特定的投資者,通常為大型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對他們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聽取投資者對于發行價格的意見及看法,了解市場的整體需求,并據此確定一個價格區間的過程。為了保證預路演的效果,必須從地域、行業等多方面考慮抽樣的多樣性,否則詢價結論就會比較主觀,不能準確地反映出市場供求關系。
2、路演推介
路演是在主承銷商的安排和協助下,主要由發行人面對投資者公開進行的、旨在讓投資者通過與發行人面對面的接觸更好地了解發行人,進而決定是否進行認購的過程。通常在路演結束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便可大致判斷市場的需求情況。
3、簿記定價
簿記定價主要是統計投資者在不同價格區間的訂單需求量,以把握投資者需求對價格的敏感性,從而為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的市場研究人員對定價區間、承銷結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現等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據。
以上環節完成后,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將與發行人簽署承銷協議,并由承銷團成員簽署承銷團協議,準備公開募股文件的披露。
五、上市
1、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后,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后,應及時向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核準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文件;
(3)有關本次發行上市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公司章程;
(6)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后,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證明文件;
(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后,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
(11)首次公開發行后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
(13)相關方關于限售的承諾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
(15)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
(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審查批準。證券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后7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并通知發行人。
4、簽訂上市協議書。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應當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5、披露上市公告書。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
6、股票掛牌交易。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后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
7、后市支持。需要券商等投資機構提供企業融資咨詢服務、行業研究與報道服務、投資者關系溝通等。
公司上市的法律風險
1、主體資格風險
證監會所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的發行條件中明確了主體資格、獨立性、規范運行、財務與會計、募集資金運用等內容,從企業發展進程的時間坐標上涉及到企業的前世、今生和來世。從法律角度而言,企業最易出現的風險在于其前世(主體資格)存在一些問題。公司的主體資格(設立與沿革)是企業上市審核過程中間審核人員最為關注的法律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屬實,公司的股東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為一個上市公司的主體資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斷。發行條件要求企業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的,公司身份清白;企業歷史沿革是清晰可見,歷次增資、重組、擴張、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合法合規。
2、公司主要資產方面的法律風險
擬上市公司在土地、房產、無形資產、商標專利等方面主要存在權屬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產權問題。對于一些名義為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實質為私人所有的公司,為了避免出現產權糾紛。首先應當對企業定性,明確其是國有(集體)還是個人所有,一般要求發行人出具省級政府的確認文件,確立法律主體,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工作。對于一些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個人的情況,應按國資部門要求履行評估確認手續,并報送國資部門批準,按國資部門的要求進行產權交易。
(2)行業及公司持續表現問題。公司所處行業狀況、公司在行業中的地位、市場占有率、持續發展能力等都會對擬上市公司有影響。
(3)土地問題。如公司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糾正。
生產經營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規,具有土地使用或其他權利,不應當有現實的或潛在的風險;如果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須簽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的出讓價格,并擁有土地使權;如果是擬發行上市的房地產公司,募投用地必須拿到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許可證。
(4)其他問題,擬上市公司的資產完整性也要高度關注。商標、專利、土地、主要生產經營用的廠房等是否完整地進入擬發行上市公司,也需要高度關注;此外,董事、監事、高管還應遵守競業禁止的規定,書面保證不投資與擬發行上市公司同類業務的公司。
3、知識產權風險
(1)企業存在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不實問題。擬上市企業應盡到知識產權等相關信息的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企業對自身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的取得、使用、價值等情況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廣東省企業無形資產管理與保護協會制定的《上市企業無形資產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定期報告中要對報告期內所發生所有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訴訟情況進行總括的披露;第二十九條規定,上市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披露知識產權(無形資產)信息。
(2)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風險。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重要資產如有糾紛特別是核心知識產權的糾紛不僅會使企業負擔較大的訴訟成本,影響其當期的財務狀況,而且會使企業進一步發展或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而不確定即意味著企業對這些知識產權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風險。發行人在使用的商標、專利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往往構成企業上市的“硬傷”。
4、對賭協議風險
(1)證監會要求股權是相對比較穩定的,但是對賭協議在沒有發行上市之前,都可能產生調整,比如說因發行沒有成功,業績不達標等進行股權調整,而上市材料審核期間股份是不允許調整的。如果有股份比例調整的業績對賭協議,則意味著公司的股權處于不確定狀態,證監會不允許這類企業申報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資雙方有這樣的約定也都是私下約定。如不能如實披露,又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
(2)約定每年的基本分紅回報問題。依照法律規定,最有效的約定應該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該類約定分紅實際是“優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權利而不承擔“普通股”的義務,這并不符合中國《公司法》精神,國內上市股票種類只有普通股,因此《公司章程》也不會支持這樣的約定。此外,當公司先后經歷幾輪融資后,這種分紅約定操作起來也有很大的難度。
(3)回購操作問題,按《公司法》的規定,回購股份需要注銷,但注銷系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需要公告并取得債權人的認可。而且,當回購涉及股東人數眾多的時候,回購法律主體協調難度很大,特別是在融資企業多輪投資的情況下操作難度更大。
(4)如果存在現金補償的對賭協議,容易存在融資以后資金的用途會被控股股東用來償還風險投資公司,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的可能性。
(5)對賭協議還存在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欺詐、趁人之危的條款,是否如實披露、執行狀態如何等問題。從上市角度來考慮的話,對賭協議應當在上市前執行完畢,且協議中不能存在上市時間對賭、股權對賭協議、業績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等條款。
法律風險如何管理
中國的上市公司以驚人的速度增長時,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規方面暴露的缺陷也日益明顯。上市公司作為企業中的特殊群體,其組織形態和運作模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比一般的企業更為嚴格規范,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企業信息披露風險、內幕交易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股權管理風險、信用風險、入市退市風險、中介管理風險、上市公司控制權風險、同業競爭風險、股份回購風險等。無論從公司還是投資人角度,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對于上市公司都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風險管理流程的組織實施需要完整科學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方針、組織職能、資源配置等基礎設施。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方針應明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理念、最高管理者對法律風險管理的承諾、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目的、企業的法律風險偏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目標與企業的目標及其他風險管理目標的關系、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目標的層次分解和細化。
1、設立法律風險管理機構
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法律風險管理機構或者崗位,并明確其職責和內容,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明確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構或崗位的人員組成,根據企業內部條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時可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從總體上負責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明確內外部法律風險管理資源的分工和合作方式;明確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制定、實施和維護人員的職責;明確執行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維護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和報告相關風險信息人員的職責;明確企業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在其本職工作中有關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職責;建立批準、授權制度;建立考核方法、獎懲制度。
2、建立配套制度與行為規范
企業應當根據法律風險管理的目標,建立完善適當的配套制度和行為規范,確定法律風險管理的工作程序,同時結合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工作,將法律風險納入到流程控制中,確保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切實融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確保法律風險管理在企業內部的統一理解和執行。具體要考慮: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法律風險管理制度、規范的制定要考慮企業的制度體系,特別是風險管理制度,確保一致性;形成對制度規范的定期更新,確保時效性。
3、根據風險管理計劃制定可行方法
企業需根據法律風險管理計劃,制定可行的方法,為法律風險管理分配適當的資源。具體要考慮下列各項:法律風險管理相關人員的技術、經驗和能力要求;法律風險管理過程每一階段所需要的資金及其他資源;法律風險管理目標、成本和收益的關系。此外,企業可以根據內部條件和管理需求,通過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完成企業法律風險環境信息的收集、法律風險識別、分析、評價、應對、監督與檢查、溝通和記錄等各項工作,實現法律風險信息的在線查詢、檢索和維護,支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動態管理。
4、培養法律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文化
企業應當注重法律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文化的培養,從而促進法律風險管理的貫徹實施,保障法律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樹立法律風險管理是企業全體員工共同責任的理念,需在不同層次上履行防范法律風險的職責;重視企業領導層對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態度、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承諾;提高重要流程及核心崗位員工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法律風險管理專業機構可制定系統化的法律風險管理培訓計劃,采用多種途徑加強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方法和流程的培訓,從而提高全體員工知法、守法和用法水平;加強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專業人員的法律實務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加強提升對企業業務管理的深入理解和支撐服務能力,主動積極地為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支持;企業應當加強對內部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形成良好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