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參照《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工程造價,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參照《標準》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
三、稅務機關參照《標準》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按照所占當年的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指標加權綜合計算適用扣除標準,未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
四、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更新,在網站以通告形式適時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2019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2022〕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