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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