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
???(十六)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
???(十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8-21 15: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