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受票方未進行用途確認時,由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發起《紅字信息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時,可由購銷雙方任意一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當受票方為非試點納稅人時,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發起和確認)發起《紅字信息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數電票。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5-31 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