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一條的規定:“新增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一)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三)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的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于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5-12 15: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