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請問:文件中的改建支出有具體的標準嗎?改建支出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增加原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如果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按照企業財務、會計規定?
答: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符合上述條件即為改建支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其他改建的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執行,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撥打廣東稅務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66或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3-13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