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決定將《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全市統一為:普通住宅銷售5%,非普通住宅銷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6%,其他不動產銷售5%。”的規定予以廢止。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