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擬成立員工持股平臺(有限合伙形式)入股被投資公司,推進股權激勵事項,持股平臺擬先由公司股東持有份額,達到股權激勵時按照約定后以份額轉讓的方式向員工兌現股權激勵。此期間合伙企業所投資的公司已經形成未分配利潤,但未宣告分紅。
上述情況下,如通過份額轉讓方式兌現員工持股,轉讓中沒有份額的溢價,合伙企業也沒有賬面的收益(經營所得和投資收益),轉讓份額時是否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已與您聯系并了解相關情況,待核實后將盡快答復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1-16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