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上述(一)(二)類為個人所得稅中納稅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中,除大病醫療外,其他5項專項附加扣除,只要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符合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扣除條件時,就可以向工資薪金的扣繳單位填報相關信息,在平時預扣預繳階段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納稅人年度內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其他專項附加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填報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優惠。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7-04 11: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