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情況:我公司為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收取自來水公司的水費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污水垃圾處理為財政部印票據,向業主收取的水費包括:自來水費、污水垃圾處理、消耗性水損(就是整體水費略比自來水公司多一點點,只在水費構成中略加小小水損,污水垃圾處理作未加價)
問題:
1)向業主開具水費發票時,可否將“污水垃圾處理”一并開入水費發票,能開具的是話,是否需要注明““污水垃圾處理”的金額)
2)若全額開具發票,企業在增值稅申報環節,附表一及附表三中的“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可以包括“污水垃圾處理”成本
3)需要實質性回復,不需要發文件號,因為解讀各種形式的都有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若收取不滿足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污水處理費,應按價外費用與水費一并申報繳納增值稅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貴單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可以與自來水水費一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6-24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