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 政策文件: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業務背景
1、A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與肇慶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其中合同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21年3月11日前將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2、A公司上述土地不動產權證的使用期限為2021年3月11日-2071年3月10日。
三、問題
請問A公司2021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點是2021年3月-2021年12月還是2021年3月-2021年12月。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有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方式與您聯系了解情況并給出正確指引。
歡迎您再次提問,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6-02 16:55